日前,记者从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获悉,自1月1日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对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职工生育津贴发放两项政策作出新的调整。
新规明确,男职工在贵州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将按参保女职工的标准享受,由男职工参保地按生育保险规定予以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不可重复享受。此外,若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在省内参保但未正常享受待遇的,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将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同样由男职工参保地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王松对此解读称:“新政实施后,配偶参加职工医保且自身有城乡居民医保的未就业生育人员,报销比例由原先的约70%提高至90%。生育保险支付不区分甲类、乙类项目,住院分娩也不设起付线,整体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即便男职工配偶既未就业也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女职工报销标准的一半享受待遇,住院起付线为零,合规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他同时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就业配偶需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再凭相关票据至男职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另一项调整涉及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全省各统筹地区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账户,不再经单位转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也按此方式直接发放。相关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分娩即可依规享受待遇,津贴可在产假期间按月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申领。
初审:雷婷景
复审:张 玮
终审:韦文军